林生發〔2025〕5號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
《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
現將修訂后的《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印發的《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管理規定(試行)》(林生發〔2022〕101 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5年1月20日
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9 號),強化國土綠化項目閉環管理,進一步規范項目作業設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使用中央投資的國土綠化項目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中央投資的國土綠化項目包括:“三北”工程六期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三北”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區域生態保護修復項目(以下簡稱“雙重”項目)和中央財政國土綠化示范項目。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應達到作業設計深度要求,視同項目作業設計,適用本規定。
其他中央投資的國土綠化項目,以及地方和社會投資的國土綠化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是對人工造林種草、飛播造林種草、封山(沙)育林、退化林修復、中幼林撫育、低效林改造、草原改良、圍欄封育、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和配套設施等建設內容作出的設計安排,是指導項目施工的技術性文件。
第四條 項目單位承擔作業設計管理主體責任,負責組織編制作業設計,按照作業設計組織施工、監理、評價、驗收并落地上圖。
項目單位應將編制報批作業設計作為項目組織實施的前置條件,嚴禁先施工后設計和邊設計邊施工。
第二章 作業設計編制
第五條 國土綠化項目應按照項目建設范圍編制作業設計,或按照項目建設范圍內的縣級單位,分縣編制作業設計。
第六條 作業設計編制單位應按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編制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作業設計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規定及標準。
第七條 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應落實科學綠化理念,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遵循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兼顧生態、經濟、社會效益,推進生態產業化、產業生態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八條 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應堅持因地制宜、適地適綠,人工修復與自然恢復相結合,統籌國土綠化空間,科學配置喬灌草植被類型,精準提升林草生態系統質量。根據項目建設和成果管護需要,合理布局作業便道、小型水利水保設施等配套設施。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指導監督作業設計編制單位在全面開展現地踏查的基礎上,科學編制項目作業設計,確保作業設計深度能夠指導項目施工。
第十條 地方林草主管部門應協調項目建設范圍內的鄉鎮、行政村,落實項目用地中涉及集體所有和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
集體所有和個人承包經營土地上的作業設計,應在法律政策和技術標準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經營主體意愿,統籌兼顧各方利益訴求。
第十一條 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建設范圍、建設任務、投資概(預)算等應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保持一致。分年度安排投資的國土綠化項目,原則上按整體項目編制作業設計。
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經審批單位同意,可按地方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應作為項目前期工作,在項目投資中落實經費。中央財政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經費,應納入項目總投資,在地方資金中落實。
第三章 作業設計審批
第十三條 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審批前應開展用地、用水、用苗(種)、技術措施等合理性評價。縣級林草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域內項目作業設計進行合理性評價,并出具評價意見,作為項目作業設計審批依據。
其中,涉及項目用地的,應與同級自然資源部門進行會審,會審工作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自然資源部相關規定執行。干旱半干旱地區涉及新增林草生態用水需求的,應征求同級水利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須經審批后方可實施。經審批的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本規定第十八條執行。
“三北”項目和“雙重”項目作業設計,按地方審批權限有關規定執行。中央財政國土綠化示范項目作業設計,由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實行落地上圖管理。項目單位負責組織經審批的作業設計上圖。涉及作業設計變更的,上圖成果應同步變更。
第四章 作業設計施工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負責組織作業設計編制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作業設計技術對接。
作業設計編制單位應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解釋作業設計技術要點,確保施工單位準確掌握作業設計各項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經審批的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按照經審批的作業設計對施工階段、檢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監理。
第十八條 因施工條件變化需要變更項目作業設計的,應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作業設計編制單位、監理單位和項目單位同意后,由作業設計編制單位變更作業設計。縣級林草主管部門負責對變更內容進行合理性評價。
涉及地塊位置、建設內容、技術模式變更的建設任務比例大于年度建設任務 20%的,變更后的作業設計、變更說明及合理性評價意見應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比例小于等于 20%的,變更后的作業設計、變更說明及合理性評價意見應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集體所有和個人承包經營土地上的作業設計,在地塊位置、資金任務保持不變的前提下,允許調整樹種草種、密度等內容,變更后的作業設計、變更說明及合理性評價意見應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變更后的作業設計的投資概算和各分項建設任務不得小于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和地方各級林草主管部門應將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作為項目質量評價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對未按作業設計施工的,應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后驗收。
對因未按作業設計施工導致生態損壞或資金浪費的,應追究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項目單位責任。
第二十條 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及合理性評價意見等相關附件應于項目竣工驗收后歸檔,制作電子文件,按照國家檔案有關規定保存。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林草主管部門應加強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培訓,提高作業設計管理能力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管理規定(試行)》(林生發〔2022〕101 號)同時廢止。
來源: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